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及生态环保机构改革,我省加快推进环境监测改革,确保环境监测机构独立公正开展工作,监测数据全面、准确、客观、真实。一是调整环境监测机构管理体制,将原设区市环保部门所属的13家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及其1044名事业编制上收省环保厅管理,调整为省环保厅驻市环境监测机构,业务上由省环境监测中心指导。县级环境监测机构随县级环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级,具体工作接受县级环保局领导。二是明确各级环境监测部门职责任务。将部分环境监测机构原承担饮用水水质测、核与辐射监督管理等职能全部剥离,明确省级和驻市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。县级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,支持配合属地环境执法。三是加强环境监测机构协调联动。加强驻市环境监测机构与属地环保部门协作配合,为市县两级环境管理、执法、监测提供支持。未设置环境监测机构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不足的县(市、区),其环境监测任务可由驻市环境监测机构协助承担。